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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定损争议:律师如何固定理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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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776人看过
交通保险索赔专业律师 李伟玲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83人 执业15年
律所: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220111127751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093630572
案例展示:1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李伟玲,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本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2011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偿等领域案件的代理、辩护工作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十余年来本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技巧。本律师一直秉承高效、优质、认真和专业的态度为每个委托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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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伟玲,自2011年开始执业于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十余年,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李X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李伟玲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全额赔偿。
保险定损争议:律师如何固定理赔金额

2024年X月XX日,案外人驾驶李X实际所有的浙GSS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了事故发生经过。因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X向被告索赔,却遭到拒绝,于是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61799元、鉴定费9700元、施救费600元,共计172099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认为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这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李伟玲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被告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通过鉴定程序固定了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的客观依据。庭审中,李伟玲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成功使法院认定鉴定费970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针对施救费600元,李伟玲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也获得了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李伟玲在执业十余年中,凭借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和专业的法律适用能力,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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