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X月XX日,案外人驾驶李X实际所有的浙GSS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了事故发生经过。因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X向被告索赔,却遭到拒绝,于是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61799元、鉴定费9700元、施救费600元,共计172099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认为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这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李伟玲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被告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通过鉴定程序固定了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的客观依据。庭审中,李伟玲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成功使法院认定鉴定费970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针对施救费600元,李伟玲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也获得了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李伟玲在执业十余年中,凭借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和专业的法律适用能力,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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