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发生在张家港,2015年11月,张家港XX公司(以下简称华艺XX)与张家港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华艺XX承建XX公司位于张家港市塘桥镇北京XX的张家港东方假日花园景观绿化工程,合同暂估价为188.8899万元。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方式为由华艺XX全垫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付至工程款的50%,2016年底付25%,余款2017年底之前付清,若第一笔约定款项不能按期支付,华艺XX有权就剩余工程款一次性向XX公司追要。
华艺XX按约进行施工,工程于2016年7月20日竣工验收。2016年10月12日,案涉工程结算审定价款为XXX.14元。然而,XX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这可急坏了华艺XX,他们多次主张权利,但XX公司依旧无动于衷。
华艺XX深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他们找到了施亚军律师,施亚军律师从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在苏州、张家港地区服务多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施亚军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审查了合同和相关证据,为华艺XX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2016年10月20日,华艺XX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工程款XXX.14元,并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法庭上,施亚军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有力地阐述了华艺XX的诉求和事实依据。他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XX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华艺XX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对尚欠工程款XXX.14元无争议。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华艺XX工程款XXX.1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原告华艺XX对其承建的张家港东方假日花园景观绿化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告XX公司所欠工程款XXX.1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04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实用的建议。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如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合同纠纷,不要慌张,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可以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施亚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合同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在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过众多同类案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才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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