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襄阳市XX区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李梦月律师参与其中。该案件是原告武汉XX公司诉被告襄阳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X年X月,武汉XX公司与襄阳XX公司就襄阳·某国际建筑幕墙工程签订《襄阳某国际建筑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际施工结算。201X年X月,该工程因被告原因停工,至今仍无法复工。
李梦月律师所在的湖北仲宣律师事务所,为被告襄阳XX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李梦月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证号为142062017402293。她法学本科学历,执业期间担任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还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原告武汉XX公司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二者合计XX,XXX,XXX元,还要求依法拍卖、变卖襄阳·某国际建筑幕墙工程,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襄阳XX公司则辩称双方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存在解除问题,原告主张剩余工程款对象错误且无依据,原告主张对现有工程进行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该工程已作为涉黑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处分权、受偿权均受到制约,应当驳回原告的诉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各自的主张提交了证据。李梦月律师协助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原告提交了襄阳·某国际建筑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襄阳·某国际幕墙工程结算及费用索赔打印件及被告工程部刘X签字确认已完成工程产值确认表、襄阳某某公司收款台账及收款证明、双方签字审核的工程施工图纸复印件等证据。被告对这些证据均提出了异议,认为施工合同复印件无双方签章,结算及索赔表系原告单方制作且不符合法定要件,收款台账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施工图纸只是平面效果图不符合要求。
被告襄阳XX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交了襄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告,要求樊X、马X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当庭没有提供施工合同原件,仅提交复印件且无双方签章,无法查明合同真实性,不予采信;结算及费用索赔表系原告单方制作,被告未签字确认,也不予采信。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原告武汉XX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李梦月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在这起案件中为被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展现了其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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