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二审中,沙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案件的公正裁决贡献了重要力量。
沙璇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严谨的法学教育为她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功底与缜密的法律思维。她在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201202111321991。从事法律工作11年来,沙璇律师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还为几十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务顾问。
在这起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上诉人XXXXX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原审原告XX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服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提出了多项上诉请求,包括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保全担保费及利息的判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被上诉人存在滥用诉权、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等问题,且原审法院未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被上诉人则在二审中进行了有力的辩称,指出提起诉讼不存在重复起诉,案涉工程已完成审核,达到支付条件,“背靠背”条款应视为履行期已届满,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阻碍了被上诉人获得工程款条件的成就,应依法视为付款条件成就。
沙璇律师在处理此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有着丰富的经验。她始终坚持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在建设工程领域,善于精准识别法律风险、破解争议僵局,以“事前预防、事中把控、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服务,为当事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在这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履行各自义务。对于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项目已完成审计、验收合格且过缺陷责任期,原告主张的工程款符合支付条件;对于被告主张扣除的项目,一审法院根据证据进行了合理认定;同时,因原告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法院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于案涉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法院认为前后两案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不构成重复诉讼及滥用诉权;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支付条件迟迟未能成就,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上诉人以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支付条件不成就缺乏法律依据。对于工程价款的认定问题,法院维持了一审根据审计认定的审定金额、合同内容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价款计算方式及价款下浮率、查明的已付款金额、甲供材料金额、扣减项目金额,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案涉工程款的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沙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以其专业能力和职业坚守,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也再次展现了她在贵州建设工程领域的实务经验和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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