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09年6月11日,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这是一家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被告人戴某某占股5万元,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被告人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被告人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被告人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孙XX、孙XX每月从公司获取约7000元工资报酬。2018年1月11日,警方根据线索对该公司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品牌的管材、配件。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XX、戴某某、黄XX、孙XX、孙XX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他们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故意使用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涉案金额巨大,应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提出,被告人孙XX、孙XX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受公司安排进行生产工作,主观恶性较小。而被告人黄XX虽然是公司主要负责人,但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愿意积极退赃退赔,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是南京XX公司受委托出具的《关于“黄XX案”相关销售及未售管材金额的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详细审计了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和未销售的假冒品牌管材的金额。这份报告明确显示,被告单位销售仿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管材金额合计人民币1280多万,未售仿冒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也有一定金额。其中,被告人孙XX生产的假冒产品也有明确的价值统计。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黄XX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戴某某、黄XX、孙XX、孙XX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对于被告人孙XX、孙XX,法院考虑到他们是普通员工,受公司安排从事生产工作,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被告人黄XX,法院认可其具有坦白情节,且愿意积极退赃退赔,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因此,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黄XX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人黄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人戴某某、黄XX、孙XX、孙XX也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这起案件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程豪律师代理。程豪律师拥有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他还获得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大成公益之星、大成先进合伙人等荣誉。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企业和个人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避免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同时,如果不幸卷入法律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罚。
程豪律师在这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凭借其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造诣,尤其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深厚的专业经验。他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和高效的沟通协调,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在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程豪律师都能提出合理有效的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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