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商标权利的稳定性以及侵权事实的固定是胜诉的关键程序要点。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等证据,在这类案件中起到决定性作用。2022年开始执业的郑捷峰,凭借自身的执业经验,抓住了这些关键机会,为原告成功维权。
郑捷峰接案后,首次行动便是收集各类证据。2022年执业以来,郑捷峰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诉讼、仲裁与非诉讼案件不低于50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深知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于是,他积极收集了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认定文件、侵权产品购买公证书等证据,以此来证明原告的商标权利以及被告的侵权事实。
在与法院的沟通回合中,郑捷峰充分展现了他的程序推进能力。郑捷峰向法院提交证据后,请求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法院初步答复需要进一步审查证据,以确定被告使用“XX”是否属于正当使用。
郑捷峰随即补充理由,他论证被告使用“元朗喜事多”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而且被告未能证明其产品与元朗地区存在关联,所以不属于正当使用。他还引用了相关的商标法法条,说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专用权的规定。
经过法院的审查,最终认定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被告某某食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通过这个案件,郑捷峰深刻体会到,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要充分举证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同时有力反驳对方的正当使用抗辩,才能更好地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郑捷峰在这个案件中,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地为原告维护了商标权益,也再次证明了他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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