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与河北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X年X月3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套XXX脱硝设备,被告负责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原告依约付款,设备投入使用后,原告称设备脱硝剂用量大、氮氧化物排放不符合环保部门规定,于2021年2月22日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艳翠律师为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8年,在此次案件中担任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艳翠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指出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了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保质期为一年,第九条约定了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验收合同三个月内提出异议。被告委托河北XXX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设备进行检测,出具的《无损检测报告》证实设备无质量问题。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工程交付原告使用后,原告在质保期内未主张质量问题,说明设备无质量问题。
针对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诉求,王艳翠律师指出,案涉买卖合同未约定相关解除条款,原告购买设备的主要合同目的是供暖,设备投入使用后供热工作正常运行,主要合同目的已实现。原告在采暖季即将结束时起诉解除合同属于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且原告尚欠被告部分合同价款未支付。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的主张,王艳翠律师强调脱硝剂费用本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设备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可能是原告自身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与被告无关。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设备质量合格,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系被告违约造成排放物不达标,双方亦未约定合同解除条款,驳回了原告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王艳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以勤勉尽责的执业准则,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体现,还曾作为河北省工会系统法律服务团成员,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