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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十年执业律师展现深厚法律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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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030人看过
民间借贷专业律师 汪家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161073964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738846989
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熟悉建筑房产、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债权债务领域的案件处理,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曾连续四个年度被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授予“浙江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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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宁波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引发关注。本案中,张XX与闻XX的借贷纠纷历经一审、二审。汪家道律师作为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汪家道律师执业二十年,承办案件逾810件,擅长建筑工程、公司法等多领域,此次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也展现出其法律专业能力。
浙江宁波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十年执业律师展现深厚法律功底

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上诉人张XX委托汪家道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

汪家道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是该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四级律师职称和高级经济师职称。自2006年开始提供法律服务至今,他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具备深厚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积淀。在民间借贷纠纷,但他丰富的执业经验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件中,张XX与闻XX原系朋友,2017年X月XX日,闻XX向张XX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尚欠借款本金2775000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X月X日,案外人宁波XX公司为闻XX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然而,公司清算时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张XX,清算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张XX提供的《还款计划书》《债权债务确认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应确认张XX与闻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闻XX作为持有公司20%股份的股东,应就闻XX对张XX所负债务按20%的比例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闻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不是公司股东,公司担保行为无效,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汪家道律师代表张XX进行答辩,指出闻XX在公司成立时已提供身份证用于公司登记和备案,现在否认股东身份没有事实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闻XX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担保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最高法院有相应的判例认为是管理性规定,故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与闻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闻XX尚欠借款本金2775000元。但XX公司的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XX公司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应承担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赔偿责任。闻XX作为持有公司20%股份的股东,应按出资比例对XX公司应承担的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部分支持了闻XX的上诉请求。汪家道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张XX制定了精准的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汪家道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也再次证明了他二十年执业生涯所积累的深厚法律功底。汪家道律师深耕专业领域,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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