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位某与被告杨X是朋友。2024年3月27日,杨X因资金需求向位某借款150000元,并让位某把钱转入被告王X的南京银行卡。4月2日,杨X又通过微信向位某借了30000元,两笔借款共计180000元。借款到期后,杨X未偿还。位某遂起诉,要求杨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还要求王X在杨X无法偿还的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被告杨X认可借款,表示由自己偿还,与王X无关。王X则称,自己只是应杨X要求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款项,并非借款人,也未使用该款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南京周爱荣律师接手此案后,明确案件核心争议: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账户出借人对该账户接收的借款承担民事责任。为了给王X争取免责,南京周爱荣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
首先,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与杨X之间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借款金额、交付方式都是他们直接协商确定的。王X只是按杨X要求提供账户收款,从未以借款人身份参与磋商,也没作出还款承诺。南京周爱荣律师以此为依据,让法院认定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是原告与杨X,杨X应承担还款责任,王X不因代为收款成为借款人或保证人。
其次,指出出借银行账户行为本身不当然产生民事责任。原告认为“出借账户即应担责”,南京周爱荣律师则指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单纯的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王X既没从中获益,也没以账户所有人身份向原告作出借款意思表示。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明确“出借银行账户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
最后,有效切割王X与借款事实的关联。南京周爱荣律师向法庭说明,王X与杨X虽相识,但对借款的具体金额、用途、利息及还款安排都不知情,也未使用那150000元。原告也没提供证据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的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南京周爱荣律师的抗辩,判决仅由杨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3.1%计算),王X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案件受理费1950元全部由杨X负担。
对于普通人来说,在这类纠纷背后,往往容易陷入“出借账户即担责”的误区。当遇到类似情况时,首先需要明确借贷关系中的合同相对性,保存好能证明自己未参与借款磋商、未从中获益的证据,以免被无辜卷入他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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