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某主张,2023年34月,被告胡某某向其借款,2024年3月14日经结算后出具欠条,确认欠款62万元。欠条约定分期还款,若违约可一次性主张全部欠款,被告胡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由借款人承担。胡某某已还款21000元及以房顶款430000元,剩余未还构成违约。原告为此支出律师费5000元,所以要求胡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69000元,支付律师费5000元,被告胡某某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欠条作为主要证据,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和担保责任的相关条文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被告方初始面临着较大困境。欠条明确了欠款金额和还款约定,被告违约事实清晰,证据上处于劣势。而且原告支出的律师费有相关票据,按照欠条约定,被告可能需要承担这笔费用。
杨洋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律师仔细核算还款情况,确认剩余欠款金额。对于律师费,律师认为虽然欠条有约定,但原告的主张过高,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在法律适用上,律师强调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判定被告的责任。
庭审中,关键的交锋出现在对律师费的质证环节。原告出示了5000元的律师费票据,认为这是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被告应按约定承担。杨洋律师则指出,虽然欠条约定了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但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律师费的收取符合行业标准和合理范围。律师还列举了类似案件中律师费的通常收取情况,认为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关于欠款本金和律师费的主张。判决胡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69000元,支付律师费5000元,被告胡某某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1840元。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仔细核算还款事实,确保欠款金额准确;二是对费用主张进行合理性审查,避免不合理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三是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判定责任,不轻易认可对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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