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20年10月,被告人刘X想发“疫情财”,以销售口罩为名实施诈骗。他通过中间人王X和被害人周X达成口头协议,以0.065元/个的价格出售430万个口罩,周X支付了279,500元货款。为了让周X相信自己有货,刘X伪造了湖北X公司盖章的供货协议和装车视频,还把钱转到朋友谢X名下的银行账户。之后,刘X只给实际供货方李X付了60,300元,剩下的钱都拿去还个人债务和自己挥霍了,还让谢X帮忙转账。谢X知道这笔钱“违法”,还是提供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帮刘X转移资金,自己还分了44,000多元。后来周X发现没收到货,拒绝支付第二批货款,刘X就失联了。案发后,刘X和谢X主动投案,两家家属积极退赔了全部损失,周X也出具了谅解书。可公诉机关还是以诈骗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涉案金额279,500元,属于“数额巨大”。
核心争议点
第一,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
第二,谢X是否属于从犯?
第三,刘X和谢X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争议点拆解
关于罪名定性
法院查明:刘X以销售口罩为名,与周X达成口头协议,骗取货款后失联。所谓的供货协议只是他诈骗的手段。
双方主张:刘X辩护人主张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强调交易存在形式上的合同要素,认为这样能争取更轻量刑。公诉机关则认为刘X构成普通诈骗罪。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合同仅为诈骗手段,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认定刘X构成普通诈骗罪。
关于谢X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谢X在明知所收资金“违法”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账,虽对具体诈骗方式不知情,但对刘X实施犯罪具有概括故意。
双方主张:谢X辩护人重点论证其事前不明知具体诈骗内容,仅知“收违法钱”,主观恶性较轻,且作用次要,应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认为谢X构成诈骗罪共犯。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谢X对刘X实施犯罪具有概括故意,成立共犯,但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关于是否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刘X和谢X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但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
双方主张:刘X辩护人主张“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谢X辩护人强调“犯罪情节极度轻微、具偶然性”,并错误主张其有“立功”情节,两人辩护人均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公诉机关未支持缓刑建议。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合适用缓刑,驳回了缓刑请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X构成诈骗罪(主犯),数额巨大,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防疫物资名义诈骗,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他有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谢X构成诈骗罪(从犯),结合从犯、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缓刑请求均被驳回。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交易时一定要谨慎核实对方的身份和信誉,不要轻易相信口头承诺,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发现对方有可疑行为,要及时保留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一旦遭遇诈骗,要第一时间报警,配合警方调查,尽量挽回损失。另外,不要因为朋友的请求就轻易帮忙转账,要了解资金的来源和用途,避免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风险。
结尾
这起口罩诈骗案中,主犯刘X和从犯谢X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虽然他们有自首、退赔等情节,但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最终没能获得缓刑。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的刘映辉律师。刘映辉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硕士学历。他执业多年,办过大量刑事案件。在本案中,他精准研判罪名适用,全面梳理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从轻的判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