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供应猪肉,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其频繁下单,XX公司按要求供货,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之后XX公司按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贡XX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当XX公司催讨时,吉贡XX却否认买卖关系,辩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付款,货物并非全部由其下单,双方不存直接买卖合同关系。
XX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是销售单和发票,但缺少能证明孙X和张X行为代表吉贡XX的关键证据。黄俊华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收集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曾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孙X群内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已全额向吉贡XX开具发票,吉贡XX收到后未提出异议;吉贡XX已通过第三方支付了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庭审中确认,孙X、张X疫情期间担任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吉贡XX主张“代付”,律师反驳称,如果只是代付,为何开票抬头是吉贡XX,付款后也未要求更正或追索,这不符合常理。律师提出,即使孙X、张X不是吉贡XX的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地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而且吉贡XX系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XX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吉贡XX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也确认了买卖关系。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向XX公司进行采购,双方存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黄俊华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聊天记录、发票、付款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对方的抗辩理由进行深入分析,从常理和法律规定出发进行反驳;准确运用法律规则,如本案中的表见代理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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