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物资的采购链条变得错综复杂。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向市场供应猪肉等生活物资。在此期间,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频繁下单,要求配送猪肉。XX公司按订单供货,并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之后,XX公司按照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贡XX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
当XX公司催讨剩余货款时,吉贡XX却矢口否认买卖关系的存在,辩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他们付款,XX公司的货物并非全部由吉贡XX下单,双方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陷入了“货卖了、钱收不回来、对方还不认账”的困境。
黄俊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XX公司与吉贡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孙X、张X的行为是否能代表吉贡XX。
黄律师收集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曾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明确要求“按这个抬头开票”;孙X在群内提供的提货联系人“陈XX”,正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已全额向吉贡XX开具发票,吉贡XX收到发票后并未提出异议;吉贡XX已通过第三方支付了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黄律师依据这些证据向法庭提出,即使孙X、张X不是吉贡XX的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地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这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黄律师还指出,吉贡XX系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具有保供资质。XX公司基于此有充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而非个人。吉贡XX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也以实际行动确认了买卖关系的存在。对于吉贡XX主张的“代付”说,黄律师反驳道,如果只是代孙X、张X付款,为何开票抬头是吉贡XX,为何付款后从未要求更正或追索,这不符合常理。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完全采纳了黄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向XX公司进行采购,原告有理由相信其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而非个人;XX公司已全额开具发票,吉贡XX已支付部分货款,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黄俊华律师一贯主张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他经手过上百起同类纠纷,深知在复杂交易环境中,买卖关系的认定不能仅看合同形式。发票、付款行为、交易习惯、相对方的身份特征,都是法院认定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当对方试图以“员工不是我的人”来逃避责任时,“表见代理”就是打破迷局的法律利器。
在类似的商业交易中,建议交易双方保留好各类交易凭证,包括聊天记录、发票、付款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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