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参与棉花采购投资合作项目,投入300万元资金,然而到了结算之时,被告孟某却逾期未支付剩余投资款、分红及违约金,XX公司也未履行连带担保责任。范某多次催讨无果,陷入了维权无门的困境。2024年,在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后,范某找到了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彭佩荣律师。
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6000件,尤其擅长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在处理此类投资合作纠纷方面有着极为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庭审经验。面对范某的困境,彭律师深知时间紧迫,第一反应便是迅速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了“以协议为依据、以连带担保为保障”的诉讼策略。
彭律师熟悉诉讼财产保全这一程序规则,她清楚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被告可能转移资产,导致判决后难以执行。于是,在紧张的时间内,她采取了非常规策略。在起诉的同时,第一时间指导原告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如《棉花采购投资合作协议》、转账凭证、《收据》以及结算《协议》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与此同时,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指导原告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并协助办理保全担保手续。而普通代理可能会按常规步骤先起诉,从而错失在第一时间保全被告资产的节点,彭律师的行动为后续判决的顺利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中,二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彭律师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展示全部证据原件,并依据《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有力地论证了XX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孟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她指出,根据三方签署的《协议》明确约定,XX公司为孟X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两年,现债务履行期已届满,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署的相关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出资义务,被告孟X未依约支付结算款项,构成违约。被告XX公司为孟X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孟X支付投资款、分红及违约金7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由二被告承担。
虽然本案已经取得胜诉判决,但考虑到执行环节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彭律师为范某保留了进一步维权的权利。若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范某可依据相关法律程序申请强制执行已保全的被告资产,这一安排为范某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最大程度保障了范某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