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者张XX诉某海洋牧业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这一环节就成为了维权的关键。执业十七年的徐晓律师,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深知确定关键时间节点对于计算投资者损失和认定因果关系的重要性。
2020年6月,中国证监会对该海洋牧业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张X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该公司股票,因股价下跌产生投资损失,遂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和徐晓律师维权。徐晓律师接案后,凭借其在证券纠纷案件中的操作习惯和丰富认知经验,与团队胡律师共同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执业十七年来承办过数千件民商事案件的徐晓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关注的就是关键时间节点。他调取并核验了张XX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全部股票交易流水,这一动作源于他在众多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积累的经验,因为准确的交易记录是计算损失的基础。同时,依据已生效的平行案件(投资者余某诉XX公司案)判决,确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x月xx日、揭露日为2018年x月xx日、基准日为2018年x月xx日、基准价为4.46元/股。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徐晓律师也充分发挥了他的专业能力。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主要由证券市场风险和公司内部经营环境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仅应在极低比例内承担赔偿责任。徐晓律师多次与法院沟通,他依据自己代理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的经验,援引平行案生效判决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论证本案不存在足以割裂因果关系的系统风险,虚假陈述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主要原因。他向法院表示:“根据我过往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明确的,不能因为被告提出的所谓非虚假陈述因素而减轻其责任。”经过徐晓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观点。
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采纳了平行案件生效判决已认定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及投资者获赔比例等事实。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判决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X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共计61,043.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26元。徐晓律师凭借其在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为投资者张XX成功维权,再次展现了他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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