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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遇证券虚假陈述损失,律师成功论证索赔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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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854人看过
消费权益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案例展示:7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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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天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投资损失,被告未明确否认但对赔偿标准存异议。徐晓律师通过示范判决确立的“先进先出(实施日之前持有)+简单加权平均法”标准,支持原告主张。法院最终采纳该标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7276.82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投资者遇证券虚假陈述损失,律师成功论证索赔获赔偿

朱某某在证券投资中遭遇天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仅持有一张交易记录,对如何索赔及赔偿标准一无所知,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2024年5月,朱某某来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此时距离法定诉讼时效只剩不到3个月。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尤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深知此类案件中确定赔偿标准是关键难题。徐晓律师没有让朱某某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而是先收集整理了天某公司的公告、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标准产生了激烈争议。原告主张按照示范判决确立的“先进先出(实施日之前持有)+简单加权平均法”标准进行赔偿,被告则认为应采用其他标准。徐晓律师熟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相关程序规则,深知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原告的主张。按照常规代理思路,可能会陷入漫长的证据收集和质证过程,甚至可能错失关键节点。但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短短半个月内,从海量的资料中筛选出了关键证据,包括天某公司的历史交易数据、信息披露文件等,证明了“先进先出(实施日之前持有)+简单加权平均法”标准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天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某投资损失共计7276.82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不过,目前该判决尚未进入执行阶段。徐晓律师告知朱某某,若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赔偿义务,可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安排为朱某某保留了最终获得赔偿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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