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17年12月10日,丁XX在没有购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与高X、汪X夫妇签订了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他们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协议约定总房款为人民币XXX元,丁XX于12月10日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元,12月11日支付人民币395000元,2017年12月29日前付清余款人民币900000元。丁XX谎称自己办理银行贷款,在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后,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她并未向银行申请贷款,而是把房产多次抵押给他人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等,最后在未支付合同余款的情况下逃匿。经鉴定,涉案房产价值人民币XXX元。此外,2017年间,丁XX为方便办理事宜,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
双方主张:辩护人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意见。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丁XX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
法院认定:法院查明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XXX元,认为公诉机关的认定方式合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争议点二: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双方主张: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提到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为这也应作为丁XX的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认定:法院经审查认为,丁XX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属实,予以采纳。但尚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该情节不属于被告人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所以未将此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丁XX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丁XX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丁XX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如下:
1.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2.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等重要交易时,一定要对对方的信用和履约能力进行充分调查,不能轻易相信对方的口头承诺。同时,对于涉及房产等重大资产的交易,要密切关注交易流程和资金流向,避免遭受诈骗。如果发现对方有异常行为,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丁XX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施亚军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施亚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格外从容。自2016年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才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贡献。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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