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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还伪造印章,最终获刑四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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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996人看过
金融诈骗辩护专业律师 施亚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01人 执业10年
律所: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520161065063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92199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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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施亚军律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国家985、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四川大学,专业方向为刑事诉讼,师从于中国刑事诉讼法泰斗,左卫民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有扎实充分的法律理论功底,严谨认真的治学工作态度,主要执业方向为:刑事案件、不动产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等。 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中国北京,是联合国南南合作全球智库五大创始机构之一,连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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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女子,既实施合同诈骗,又伪造公司印章,这一系列行为会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和判决?今天就来讲讲这起案件。
合同诈骗还伪造印章,最终获刑四年两个月

案件事实背景

2017年12月10日,丁XX在没有购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与高X、汪X夫妇签订了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他们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协议约定总房款为人民币XXX元,丁XX于12月10日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元,12月11日支付人民币395000元,2017年12月29日前付清余款人民币900000元。丁XX谎称自己办理银行贷款,在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后,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她并未向银行申请贷款,而是把房产多次抵押给他人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等,最后在未支付合同余款的情况下逃匿。经鉴定,涉案房产价值人民币XXX元。此外,2017年间,丁XX为方便办理事宜,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

双方主张:辩护人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意见。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丁XX支付给被害人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

法院认定:法院查明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XXX元,认为公诉机关的认定方式合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争议点二: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双方主张: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提到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为这也应作为丁XX的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认定:法院经审查认为,丁XX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属实,予以采纳。但尚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该情节不属于被告人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所以未将此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丁XX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丁XX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丁XX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如下:

1.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2.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等重要交易时,一定要对对方的信用和履约能力进行充分调查,不能轻易相信对方的口头承诺。同时,对于涉及房产等重大资产的交易,要密切关注交易流程和资金流向,避免遭受诈骗。如果发现对方有异常行为,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丁XX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施亚军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施亚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格外从容。自2016年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才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贡献。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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