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将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和云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诉至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2010年8月,原告经批复成为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与被告二签订协议成立被告一运作项目,约定原告可收取项目管理费的20%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资回报的50%。2012年项目完成一级开发,被告一竞拍取得土地完成二级开发,但未支付相关费用,原告遂起诉要求支付款项及利息。
案件进入立案审理阶段,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汤思骑,2024年开始执业,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处理公司合同纠纷类案件。在庭审中,汤思骑律师为被告进行了多方面的抗辩。对于管理费和投资回报分配约定,提出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公司无盈利无分配基础,协议未约定支付义务,且未收到政府投资回报,公司资不抵债;同时强调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相关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其这样做的理由是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从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方面为被告争取有利地位,以减少被告的责任。
在证据质证环节,法院对双方证据进行了审查和认定。汤思骑律师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未被采证,但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文书等客观性得到确认。最终,法院明确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投资回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核心操作节点在于汤思骑律师从合同效力和诉讼时效等多方面为被告进行精准抗辩。汤思骑律师采用的方法论特征是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全面分析案件争议焦点,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律师深入研究合同条款、法律规定以及案件事实,从多个角度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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