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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背后的借贷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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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1185人看过
个人债务专业律师 苏湖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70人 执业19年
律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120081044886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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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苏湖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管委会委员、专职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福州市工商联执委,福州市泉州商会副会长兼法律顾问委副主任、秘书长,福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律师,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执法监督员,2015年入选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福建省律师协会首批认定的专业刑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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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杨XX、张XX与周X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杨XX收到周X50万元并出具收条,约定投资收益率等。期限届满未还款,经多次催讨支付13万元。一审认定为借贷关系,杨XX、张XX上诉,周X委托苏湖城律师答辩。二审维持原判,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利息约定有效。
“投资款”背后的借贷真相

周X接到法院关于与杨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通知时,心中既焦虑又期待。他知道这场官司的关键在于厘清这50万元到底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周X委托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为其代理此案。苏湖城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自2008年执业至今,是该律所刑专委主任,也是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及民商事诉讼领域经验丰富。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2月20日,杨XX收到周X支付的50万元并出具收条,约定投资收益率和投资期。期限届满未还款,杨XX从2012年3月21日起陆续支付13万元。原审法院认为,虽收条写明投资款,但未约定经营风险承担且周X未参与经营管理,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杨XX、张XX不服上诉,称收条写明投资款,与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别,且利息约定无效。苏湖城律师在答辩中指出,周X享有固定收益率却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具共同投资特性,双方借款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此前苏湖城律师处理过类似案件,在另一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案件中,法院判决确认了这种法律关系。同时,他还引用已生效的判决文书,说明本案情况与之前案件类似,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法院认为,杨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投资约定,涉案收条内容表明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利息约定有效。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件中,苏湖城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准确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从证据和法律规定出发,有力地维护了周X的合法权益。他曾被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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