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如下:上诉人张X主张其于2016年9月向被上诉人张X妹转账202.4万元,系张X妹为购房所借的借款,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被上诉人张X妹辩称,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其前夫李X(张X现配偶)因当年出售张X妹名下房屋而给予的补偿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X全部诉讼请求。张X不服,提起上诉。
信之源律师接受张X妹委托后,并未被动等待对方举证,而是主动构建了完整的“补偿款”证据链。首先,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均证实李X曾明确表示“卖了房给了张X妹200万作为补偿”。其次,调取了李X与张X妹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的24笔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双方离婚后仍保持密切经济往来,但从未提及案涉款项为借款。再次,引入生效的返还原物纠纷判决,证明李X于2020年与张X妹签订《协议书》,同意张X妹在其房屋居住至百年——这一事实与张X主张的“张X妹借款买房”存在根本矛盾。面对张X二审中提交的大量与本案无关的证据(如试管材料、CT单等),信之源律师精准指出其关联性缺失。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张X与张X妹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驳回张X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仅有转账凭证无借据,双方未就借款期限、利息等进行约定;张X主张的“借款买房”与李X同意张X妹长期居住的事实矛盾;张X在转账后长达七年未催要,不符合借贷常理;被上诉人关于“补偿款”的抗辩具有更高合理性。
这一案例说明,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不能仅凭转账凭证就认定为借款。信之源律师凭借敏锐的证据挖掘能力和扎实的庭审应变技巧,成功打破了“转账即借款”的思维定式,为客户避免了200余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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