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案件,案号为(2025)云xxx民初xxx号。原告为XX公司,被告一为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为云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汤思骑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2010年8月,原告经批复成为吴井片区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与被告二签订《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约定共同成立被告一运作项目,原告可收取项目管理费的20%,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资回报双方各分50%。2012年项目完成一级开发,审计确定相关费用,但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一和被告二均辩称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汤思骑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对各类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汤思骑在质证环节,对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了严格把控。
对于案件的争议焦点,汤思骑从《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性质及约定效力、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作出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XX项下管理费(分成)XXX.6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原告昆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汤思骑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成功为被告方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汤思骑执业1年,在合同纠纷处理领域已展现出了较强的专业能力,此次案件的胜诉也是他专业能力的一次有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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