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李X实际所有的浙GSS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经交警认定事故发生经过,该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遂提起诉讼。
案件进入庭审阶段,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李伟玲,2011年开始执业,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处理民商事领域案件。面对被告的异议,李伟玲及时申请司法鉴定,这是为了固定车辆维修费用的客观依据。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李伟玲准确把握这一点,在庭审中以此为依据进行辩论。同时,针对施救费600元,李伟玲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
李伟玲这么做的理由是,通过司法鉴定可以确定车辆真实的维修费用,避免被告以评估数额过高为由拒绝赔偿;依据法律规定争取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能为当事人减少损失;提供正规发票则能确保施救费得到法院支持。最终,法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
本案从被告提出异议到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支持,关键在于李伟玲律师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并准确适用法律规定。这种方法将证据固定与法律适用紧密结合,有效应对被告的抗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像李伟玲律师这样具备扎实证据组织能力和专业法律适用能力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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