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接到一审判决通知时,心情十分沉重。法院判定他承担131905.92元的赔偿责任,原因是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曾某觉得自己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不该独自承担这笔费用,于是决定上诉,并找到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满林强律师。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满林强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保险合同。他发现保险公司仅提供了没有当事人签字的保险条款,却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将保险条款有效送达给曾某,也未就免责条款进行告知。此前满林强律师处理过一起相似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当时他也是通过对证据链的细致分析,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权益。
在上诉过程中,满林强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相关司法解释,指出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生效,需要保险人对投保人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即便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仍然对该条款负有提示义务。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履行了这些义务,所以免责条款不应生效。
满林强作为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和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法庭上进行了有力的辩论。他强调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三者险,意味着保险人承诺在收取保费后愿为投保车辆可能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投保人的负担,是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满林强律师的意见,认定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满林强律师在这个案件中,通过对证据链的精准拆解和专业的法律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不愧是省优秀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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