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协议里规定张某要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张某租赁设备后,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拿去归还他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后来张某离开了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有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公司部分设备已经被用在别处了。
公司一看这情况,觉得不对劲,就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案子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介入了这个案子。辩护人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仔细查阅卷宗、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的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把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整个过程和对应的时间节点都梳理得清清楚楚,还原了事情发生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
接着,辩护人开始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否定他有非法占有故意。辩护人指出,虽然张某没把部分设备用在约定的工地,但他一直在从事实际的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也没用于非法活动。而且他撤离工地时,虽然没清点和告知,但也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的诈骗行为,这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同时,辩护人明确了刑民边界,主张这个纠纷的性质属于民事范畴。他们系统地论证了本案实际上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该上升为刑事犯罪。
最后,辩护人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专业的书面辩护意见,还附上了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了一个“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可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子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代理。李鉴春律师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在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上尤为专精,占比约50%。他服务于河南周口地区,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还曾是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遇到类似的合同纠纷时,要注意区分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如果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不一定就构成刑事犯罪。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在这起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的学历让他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的经历,使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
在这起合同诈骗案中,正是他多年积累的丰富经验,让他精准地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他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等一系列工作,构建了坚实的辩护体系,最终成功为张某争取到了无罪不起诉的结果。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李鉴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价值。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