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这是一起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合同诈骗罪案件。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先生和吴某、谢某、陈某(已故)等人,打着共同投资举办“中国新歌声”等系列明星演唱会的幌子,和多名被害人签订演出合同,骗取了巨额投资款。周先生被指控的核心事实是,2017年4月底,他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中国新歌声-浦江演唱会”的名义,和贾某、余某、洪某签订合同,骗得投资款161万元。后来在被害人多次催讨下,周先生陆续归还了145万元。此外,周先生还被指控参与了其他演唱会项目的共同诈骗。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周先生涉案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周先生的辩护人贾琦律师认为,在涉案的“浦江演唱会”项目中,周先生虽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但项目本身曾进行过初步接洽和筹划,并非完全虚构,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并且在案发前,周先生已主动向被害人归还了绝大部分款项(145万元),其行为更接近于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另外,周先生在其他被指控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均有限,与其他主犯存在明显区别。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贾琦律师接受周先生及其家属委托后,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对全案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周先生参与的“浦江演唱会”项目有过初步的接洽和筹划,并非完全子虚乌有。而且周先生在案发前主动归还了大部分款项,这一行为有相关的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这些证据成为了案件的关键转折点。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浦江演唱会”项目中,虽然周先生有夸大宣传,但项目有实际筹划,不能认定他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故意。周先生案发前主动归还大部分款项的行为,也说明他有一定的还款意愿,更符合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特征。对于周先生在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法院认定他与主犯存在明显区别,所起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均有限。所以,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周先生的诈骗数额应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属于“数额较大”范畴,而非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周先生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量刑上,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用后合同款项偿还前合同债务”情节的定性意见。最终判决周先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十一年有期徒刑)。
本案由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的贾琦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涉及合同事务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轻易做出夸大或虚假的承诺。如果出现合同纠纷,要及时沟通协商,主动承担责任,积极还款,避免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陷入刑事风险。同时,一旦面临刑事指控,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件中,原本被指控合同诈骗数额巨大的周先生,最终只按16万来量刑,刑期也大幅降低,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专业辩护的重要性。贾琦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专业,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在这起复杂的合同诈骗案中,精准识别案件中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进行有力辩护。正是他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问题时格外从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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