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尼XX等四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共同犯罪,涉案金额较大。2020年开始执业、处理过近两百件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贾小燕律师接受XX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尼XX的一审辩护人。
贾小燕律师接案后,立即开展了关键的阅卷工作。有着丰富案件处理经验的她深知,梳理复杂案件事实是辩护的基础。在过去处理的众多案件中,她养成了仔细审查证据材料的习惯。此次她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同时,她多次会见被告人核实案件细节,围绕尼XX在案件中的角色定位、量刑情节等核心问题展开细致分析。凭借执业多年精准把握法律适用的能力,她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贾小燕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素养。她向法院提出尼XX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法院初步认为坦白情节认定需进一步考量。贾小燕律师结合自己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补充理由:在她此前办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中,只要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且符合相关规定,都被认定为坦白。最终,法院对这一情节进行了深入审查。
庭审中,贾小燕律师提出尼XX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现场指挥交通,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尼XX参与施工,作用并非次要。贾小燕律师依据自己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指出,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尼XX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影响较小,符合从犯的认定标准。曾在多起疑难案件中为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她,还提出尼XX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贾小燕律师的辩护意见。虽然对于自首情节未予采纳,但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法院采纳了关于尼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罪轻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尼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贾小燕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轻的刑事处罚,切实践行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初衷,彰显了刑事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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