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从2019年开始合伙,一起经营烘干厂以及农作物的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不过,他们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到了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把被告冉某某告上了法院。他声称这2685吨玉米是合伙财产,被告把这些玉米卖了之后却没分配货款,所以要求被告支付他应得的合伙所得,还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理由是,案涉的2685吨玉米出货价是2600元/吨,按照他的计算方式,自己应得净额XXX元,被告没支付这笔钱,侵害了他的合伙权益,所以才起诉。
被告这边,丁婷律师提出了几点关键抗辩。首先,原告没完成举证责任,他只提交了《站台余货明细表》,这张表只写了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没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和出货价,根本没法直接证明被告有支付义务。结合另一个案子的询问笔录能知道,这个“挂账”其实是合伙内部的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上是给被告的分红,不是待分配的合伙财产。其次,原告有滥用诉权的嫌疑。原告曾经作为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里的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过案外公司,说这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结果败诉了。现在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把包含这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说成是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说法矛盾。再次,合伙还没清算,原告主张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另一个案子的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这三个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有大量的收支往来,到现在都没进行合伙清算,也没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合伙财产分割得先清算,不清算就没办法确定合伙有没有利润、利润是多少以及分配比例,原告直接主张分割“合伙所得”,违反了合伙财产“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规则。最后,被告处置货物是经过合伙人同意的,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的行为,结合另一个案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能证实这一点。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确实存在合伙合同关系,案涉《站台余货明细表》里的2685吨货物可能和合伙经营有关,但有几个关键事实很重要。一是三个合伙人从2019年开始长期合伙经营,期间收支往来很多,到现在都没进行合伙清算,也没终止合伙合同;二是原告提交的证据没办法证明案涉货物按他主张的计算方式得到的款项就是合伙利润,他的诉讼请求本质上是分割合伙财产,不是分配利润;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能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婷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己负担。
这起案件给大家提了个醒。在合伙经营中,一定要重视清算环节。合伙关系是基于信任建立的,但在涉及财产分配等重大问题时,不能仅凭口头约定或者模糊的记录。合伙人应该及时进行清算,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没有清算就直接主张分割财产,很可能像本案中的原告一样,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丁婷律师从事法律相关行业已经12年了,她曾经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后来从公务员转型成为律师。这种独特的职业轨迹让她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在处理这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时,她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迅速找准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制定了有效的抗辩策略。她深挖证据之间的关联,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成功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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