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马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1年马某及同案人员为承揽项目,挂靠公司进行围标,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大。不过,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未给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马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周赫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案件存在一些复杂情况。自首情节容易被忽略,而且要证明无实际损害后果也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
突破口在哪里呢?周赫律师深知自首情节对于案件走向的重要性。他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发现马某是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的,这一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于是,他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这一观点,成功争取到自首认定。同时,律师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他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律师建议马某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策略实施后,局面开始有了积极变化。周赫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据此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某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在这个案子中,周赫律师的价值不可忽视。他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指导当事人把握“电话传唤到案”的最佳时机,确保自首情节不被遗漏,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基础。他跳出“唯金额论”的思维,将辩护重心放在“无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两个法定要件上,精准识别不起诉的关键要点,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行使裁量权。同时,他系统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避免因盲目抗辩导致量刑情节恶化,为不起诉创造了制度条件。最终,他为当事人保住了清白之身,避免了刑事判决带来的不良后果。
对于陷入类似经济犯罪纠纷的人来说,找到一个像周赫律师这样愿意深入挖掘案件细节、运用专业知识和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律师,可能比什么都重要。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