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襄阳市,原告田X与被告陈X本是夫妻。20XX年婚前两人共同购买了位于襄阳樊城区的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陈X名下,房贷也由陈X偿还。20XX年田X先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又以陈X擅自卖房、换锁不让其居住为由,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该房屋价值22.5万元。陈X委托了湖北襄阳龚傲冬律师代理此案。
聚焦法定分割情形
龚傲冬律师深知,本案核心在于判断是否符合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虽然房屋购买于婚后,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律师没有将精力过多放在房屋归属问题上,而是把主要火力集中在是否符合法定分割情形这一点。他紧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仅限两种情形,为后续抗辩奠定了基础。
严格审查原告证据
龚傲冬律师在查阅案卷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审查。原告主张被告“挂网售卖房屋”,但仅提供了中介平台截图,且该截图已无法核实,中介公司也查不到售房信息。律师敏锐地指出这些证据无法证实其真实性,使得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他仔细核对每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线索,最终成功质疑了原告证据的有效性。
引导法院聚焦核心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龚傲冬律师精准定位法律障碍,将答辩重心从“房屋是否共同财产”转向“是否满足法定分割情形”,成功引导法院聚焦原告举证不足这一核心问题。同时,考虑到原告离婚诉讼未获准许,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优先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卖房的行为,更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承办了百余件民商事案件。在本案中,他凭借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成功实现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完全胜诉结果,充分体现了其在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中,精准运用法定分割条件、严格审查证据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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