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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单价有争议,定金能否要回?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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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8 · 1113人看过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戴雯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18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231164241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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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戴雯雯律师,现为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良好的沟通能力,在业务上追求尽善尽美,精益求精,无论是在诉讼领域还是非诉讼领域都力争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服务。主要从事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的诉讼业务,特别是在处理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刑事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宗旨是把每个案子当成自己的案子办,力争为每位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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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小小的单价差异,让购房者和开发商陷入了定金退还的纠纷。法院会如何认定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呢?
认购书单价有争议,定金能否要回?法院判了!

案件事实背景

20XX年X月X日,原告庞X与被告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庞X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等信息明确,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签订认购书当天,庞X支付了XX,XXX元定金,被告出具了收据。然而,之后庞X却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为由,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双方因此产生争执。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双方商定的单价到底是多少?

原告庞X主张,《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所以要求被告退还定金。

被告某投资置业公司则否认与原告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主张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虽未明确提及具体的证据及认定过程,但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判断。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有合理理由认为单价存在差异,不能仅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为准。

第二,原告要求解除认购书并退还定金是否合理?

原告认为由于单价与约定不符,认购书的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愿,所以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已解除,并要求被告返还认购金XX,XXX元。

被告认为原告违约,依据认购书约定,逾期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认购书自动解除,已付定金和房款不予退还。

法院认为,因单价问题存在争议,并非原告故意违约,所以支持原告要求退还定金的请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川市XX公司负担,并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径付,法院不再退收。

法律建议

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这类重要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各项条款,特别是价格等关键信息。如果发现与之前协商的内容有差异,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不要盲目妥协,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戴雯雯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戴雯雯律师执业年限从2023年至今,但她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合同纠纷时,她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迅速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准确把握了争议焦点。正是这种对业务的精益求精和对每个案件的认真负责,让她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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