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务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除的通知程序与时间认定是关键要点。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合同解除日期需有明确的书面通知证据,否则将依据法律规定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为准。2020年执业的杨静接手此案后,深知这一程序关键点的决定性作用,凭借多年执业经验,紧紧围绕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与证据规则开展工作。
杨静接案后,立即申请查阅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2020年开始执业的杨静,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宗,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仔细审查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招商外包服务合同》及《招商外包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发现被告广州XX公司直至起诉之日仍未完成招商目标,已构成违约。同时,杨静注意到原告虽主张合同解除之日为202X年X月X日,但并未提交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的证据。
202X年X月X日,杨静向法院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广州XX公司签订的《招商外包服务合同》,判令被告广州XX公司、尚X退还原告保证金X元并支付违约金等。法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广州XX公司、尚X经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杨静向法院提交了原告支付保证金的中国XX银行转账记录电子回单、“某公司&某公司招商合作沟通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截图、与“快客冉某”等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等证据,充分证明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且已无正常经营,同时证明被告广州XX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尚X。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支持原告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的诉请。对于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日利率过高,法院酌情调整。同时,由于被告尚X未提交证据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法院支持原告要求尚X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整个案件中,杨静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精准把握程序关键点,积极收集和提交证据,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在与法院的沟通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使得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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