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孩子呱呱坠地本是一件幸福的事儿,但有时候婚姻里可能会出现各种让人头疼的状况。在哺乳期这个特殊阶段,夫妻生活里说不定会因为各种鸡毛蒜皮的事儿产生矛盾,有些夫妻就会考虑离婚。那么在哺乳期内,要是双方都自愿,到底能不能离婚呢?这是很多人心中的疑问,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一、法律对哺乳期离婚的基本规定
法律出于对哺乳期女性及婴儿权益的保护,对哺乳期离婚有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不过,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里说的“确有必要”,通常是指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比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等情况。
比如说,小丽在分娩后两个月,丈夫小明发现小丽在孕期就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为有必要受理小明的离婚请求。
二、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
如果在哺乳期内,夫妻双方都自愿离婚,是可以离婚的。双方自愿离婚属于协议离婚,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协议离婚需要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里要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例如,小张和小王在孩子三个月大时,都觉得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协商,他们签订了离婚协议,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归小王,小张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同时也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三、协议离婚的流程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比如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哺乳期离婚,要特别关注孩子的抚养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等。另外,在财产分割上,也要考虑到哺乳期女方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哺乳期内双方自愿离婚后,后续可能会遇到孩子抚养费的调整、探视权的行使等问题。要是处理不好这些问题,很容易引发新的矛盾。这时候就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不妨到律图咨询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具备专业的执业资质,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会夸大维权效果。他们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帮你理清后续流程,解决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让你在离婚后的生活中能更安心地处理各种事务,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