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背景
这是一起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合同诈骗罪案件。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X与吴某、谢X、陈X(已故)等人,以共同投资举办“中国新歌声”等系列明星演唱会为由,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演出合同,骗取巨额投资款。周X被指控的核心事实是,2017年4月底,他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中国新歌声-浦江演唱会”为名,与贾X、余X、洪X签订合同,骗取投资款人民币161万元,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周X陆续归还145万元。此外,周X还被指控参与了其他演唱会项目的共同诈骗。贾琦律师接受周X及其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二、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一)周X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法院查明:在涉案的“浦江演唱会”项目中,项目本身曾进行过初步接洽和筹划。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周X冒充项目执行总监,骗取投资款,具有“非法占有”故意;贾琦律师认为周X虽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但项目并非完全虚构,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
法院认定: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周X在该项目中的行为不能直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故意。
(二)周X的行为性质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
法院查明:案发前,周X已主动向被害人归还了绝大部分款项(145万元)。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贾琦律师认为周X的行为更接近于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法院认定:虽然认定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认可了其行为与典型的诈骗犯罪有所区别,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周X的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周X在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款项,未归还的款项为16万元。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指控周X涉案数额巨大;贾琦律师认为应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诈骗数额,属于“数额较大”范畴。
法院认定: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周X的诈骗数额为16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三、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量刑关键点上,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用后合同款项偿还前合同债务”情节的定性意见,认定周X在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款项,其诈骗数额应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属于“数额较大”范畴。综合考虑周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十一年有期徒刑)。
法律建议
在涉及合同的事务中,一定要保持谨慎。对于投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不要轻易相信夸大的宣传。如果发现可能存在诈骗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涉嫌犯罪的人来说,积极退赔、配合调查,可能会对量刑产生有利影响。
这起合同诈骗案中,法院最终对指控的部分高额诈骗事实未予认定,并对当事人周X的涉案金额作出了对其有利的认定,大幅降低了周X的刑期,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贾琦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专业,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正是多年积累的丰富经验,让他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合同诈骗案时,精准识别案件中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结合当事人积极退赔、作用地位次要等关键量刑情节,进行了有力辩护。他被评为“砀山县优秀律师”及“安徽省县域律师领军人才”,这些荣誉正是他专业能力的证明。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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