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连市X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这起案件中,阎乔律师接受委托,参与到案件的处理当中。
在当事人面临此类纠纷时,常见的痛点之一便是信息不对称。很多当事人并不清楚法律对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等具体规定。就像本案中的原告,可能并不知晓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这一关键法律条文。而阎乔律师凭借自身深厚的法律知识,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定了本案的核心抗辩点,即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
阎乔律师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了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在举证质证过程中,逻辑清晰,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他对商事票据纠纷实务十分精通,熟悉票据追索、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消灭等全流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这使得他能够为企业应对各类票据纠纷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
阎乔律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是第一届辽宁省大连市乡村振兴专委会专业委员。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于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合同、家事案件,同时在人身侵权、劳动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还拥有CFA证书、SAC分析证书、SAC基金证书等金融领域专业证书以及日语国际一级证书。
阎乔律师秉持“专业与沟通,是律师的两个硬件”的执业理念,担任多家大型国企、公司、企业诉讼事宜,诉讼标的额逾亿元,年服务人数过百人,解答咨询超千人。他曾担任国企单位的顾问,参与标的额3.2亿元合同纠纷案,代理石油化工企业经济纠纷案件并胜诉,助其摆脱经济纠纷。此外,他还发布了《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研究》,为业内外人士提供专业数据和经验参考。在这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阎乔律师再次用实际行动展现了他在法律专业领域的能力和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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