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一个举动让被告陷入了不利的程序处境。原告持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作为背书人的被告新某公司与出票人/承兑人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时,被告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若败诉,将承担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还需支付诉讼费用。就在被告一筹莫展之时,阎乔律师接手了此案。阎乔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转换了抗辩赛道。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定了本案的核心抗辩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票据追索权。阎乔律师擅长紧扣法律规定进行专业论证,这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他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即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详细指出案涉汇票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被告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面对阎乔律师严谨的论证和清晰的逻辑,原告方代理人试图反驳,但显得苍白无力。他们在阎乔律师的步步紧逼下,无法提出有力的证据和观点。整个庭审过程中,原告方代理人的发言开始变得结巴,论据也越来越站不住脚,明显陷入了被动。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
虽然本案被告已经取得了一审胜诉,但阎乔律师也客观指出,原告有可能会提起上诉。为了避免更坏的结果,阎乔律师告知被告,会继续关注案件动态,做好应对上诉的准备,为被告保留胜诉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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