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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票据追索权时效规定,驳回原告百万票据追索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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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149人看过
票据纠纷专业律师 阎乔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28人 执业4年
律所: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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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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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大连某商贸公司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阎乔律师接受委托后,确定“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为核心抗辩点。法院一审采纳抗辩意见,驳回原告诉求,被告无需担责。
凭票据追索权时效规定,驳回原告百万票据追索诉求

票据纠纷领域,时常会出现一些看似简单却暗藏玄机的案件。在这起大连市X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理由是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诉求看似合理,但被告方却有着不同的看法。

阎乔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开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阎乔律师于2022年正式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擅长合同、家事案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对各类法律规定有着深入的理解和敏锐的洞察力。

在本案中,阎乔律师确定了本案的核心抗辩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案涉汇票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按照法律规定,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被告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阎乔律师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了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他在举证质证时逻辑清晰,每一个观点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阎乔律师熟悉票据追索、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消灭等全流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这使得他能够精准地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企业应对此类票据纠纷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而且,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

这起案件的胜诉,充分体现了阎乔律师在商事票据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通过对法律规定的精准运用和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分析,成功为被告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企业在应对票据纠纷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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