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吴XX作为原告,认为梁X代表梁XX在其处领取的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要求梁X、梁XX、梁XX连带返还该款项。最初,吴XX掌握的证据有梁X签字确认的收款收据,证明梁X分别于2007年10月26日、29日、11月2日和2008年10月23日收取了相应工程款。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无法证明梁X是受梁XX委托代其领取款项。
邓德锴律师介入后,积极为被告梁X进行证据补强。他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用以证明梁X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349771.57元是梁X依据该工程应得的工程款。在二审中,邓德锴律师还提交了2008年3月25日会议纪要、2008年7月21日承诺书、2009年6月12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以及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证据,进一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新增临时消防泵工程,且原合同并不包含该工程。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吴XX对梁X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对部分合同真实性要求核实,对会议纪要中签字的真实性不确定,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邓德锴律师则强调梁X提供的情况说明加盖的是公司公章,更具证明力,且吴XX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反驳梁X是实际施工人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认为吴XX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XX的起诉,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退还给吴XX。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邓德锴律师的方法论是优先核实证据的证明力,如公章与财务专用章的效力差异;其次,积极寻找能够直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关键证据,如证明实际施工人的相关文件;最后,针对对方的质疑,及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反驳依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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