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为XX县XX厂,被告是XX公司。原告XX厂委托江苏允文律师事务所的赵月亮律师代理此案。赵月亮律师经办案例百余起,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交通事故等多个法律领域。
2017年5月,原告XX厂与被告XX公司签订《模板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阳光城XX项目供应廊坊镜面板等,合同价款约100万元,以双方实际结算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同时,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原告还多次向被告的西工大附小阳光城分校项目等工地供应模板等,但双方就该项目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分别于不同时间向原告支付了部分价款。
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货款XXX.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而被告辩称原告诉请的尚欠货款数额有误,认为已付清涉案项目部涉及的货款,且不欠付原告涉案项目的货款,原告主张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面对复杂的多笔交易和双方的争议,赵月亮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精准梳理账目与合同。他仔细审查了《模板采购合同》、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2020年X月X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财务人员林X发送对账单,林X确认“数据没问题”,这成为了关键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交付货物,被告应依约支付价款。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货款XXX.36元证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及时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考虑到原告未提供证明被告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具体情况,法院酌情确定逾期付款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县XX厂支付货款XXX.3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赵月亮律师成功为原告追回了货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宿迁地区的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中,赵月亮律师以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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