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解散纠纷中,准确把握《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条件并收集有力证据是胜诉的关键。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三十一条,只有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2013年执业的戴芬芳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精准抓住这一法定程序要点,围绕公司停止经营、内部矛盾、股东会失灵等方面全面收集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2024年,戴芬芳律师接受持股30%的股东朱某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自2013年执业以来,戴芬芳律师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经验。她首先仔细查阅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等资料,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股东结构。接着,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开会录音等证据,以证明公司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矛盾,无法就公司经营管理达成一致,且公司自2021年12月停止经营后,各股东虽沟通解散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
2024年X月X日,戴芬芳律师代表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戴芬芳律师向法院详细阐述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东之间的矛盾情况,指出公司已停止经营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被告某XX公司辩称同意解散公司,但需完成清算。第三人何某、朱某、邱某也表示同意解散公司,但应完成清算。戴芬芳律师强调,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后各股东应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不影响法院先判决公司解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占公司注册资本30%,有权提起解散诉讼。2021年12月公司已停止经营,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到庭各方股东(占注册资本97%)均同意解散公司,公司已具备解散条件。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某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
戴芬芳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把握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公司符合解散条件,打破了公司的股东僵局,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