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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非法储运爆炸物,时隔15年竟被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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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6 · 1664人看过
暴力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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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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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3年到2008年期间参与非法储运爆炸物的矿工毕X,在2023年被发现相关行为后,最终却因无犯罪事实被不起诉。这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法律逻辑呢?
矿工非法储运爆炸物,时隔15年竟被不起诉!

案件基本事实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双方诉求及理由

在这个案件中,公诉机关认为毕X存在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而毕X一方则认为自己的行为存在特殊情况,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王铖律师深入了解案件后,发现了两个关键事实。其一,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毕X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其二,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首先,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毕X自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到2023年10月3日被发现时,已经过去了15年,超过了追诉时效。其次,按照毕X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其储存爆炸物的行为系因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也就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基于以上两点,法院认定毕X无犯罪事实

最终判决结果

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子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代理。王铖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自2012年便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9年通过法考,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有着丰富实践经验。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于犯罪的认定是有严格的时效和法律适用规定的。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一时疏忽而陷入法律纠纷。同时,如果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铖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毕X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他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精准分析,让法院看到了毕X行为的特殊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王铖律师承办了数百起案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领域都有着出色的表现。他不仅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这些身份都充分证明了他的专业能力和行业认可度。相信在未来的法律工作中,王铖律师会继续以专业素养践行责任担当,为更多的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守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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