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在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起诉该公司。原来,2007年阿XX与案外公司签协议,允许其在草原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又与包括阿XX在内的牧民协商,在部分草原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但后来公司废弃矿场,未履行义务且补偿费未足额支付。
阿XX这起诉讼面临着巨大的困境。某矿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法律对债权人主张权利有严格规定。若阿XX直接提起诉讼要求清偿债务,很可能不符合法定程序,不仅诉求无法实现,还可能浪费时间和精力。
这时,经验丰富的丁婷律师介入了。丁婷律师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过7年,实习加执业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经验。她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发现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而阿XX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违背了《企业破产法》“公平受偿”的基本原则。
丁婷律师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程序上,强调阿XX已申报债权,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实体上,对阿XX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其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同时依据《草原法》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阿XX的起诉。这一结果保障了某矿业公司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丁婷律师同样展现出了专业能力。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合伙经营烘干厂等业务,但未签书面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薛XX起诉冉某某,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冉某某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支付应得合伙所得及利息。
薛XX这起案子的难点在于,他仅提交《站台余货明细表》,无法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及出货价,且存在前后主张矛盾、合伙未清算等问题。若不能有效反驳,冉某某可能面临巨额财产损失。
丁婷律师团队迅速明确核心争议是“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他们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指出薛XX诉讼行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充分论证薛XX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同时,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规定,说明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
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过这两起案件,咱们能得到不少启示。第一,在涉及企业破产时,债权人一定要遵循法定程序申报债权,别直接提起个别清偿诉讼,不然很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第二,合伙经营中,一定要及时进行清算,没清算就别轻易主张分割财产。第三,打官司时证据很关键,要确保证据能有力支持自己的主张。
生活中遇到法律纠纷别慌,合理运用法律武器就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若您有上述类似经历,您可以找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丁婷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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