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健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在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被告人刘X,是青岛某重工公司员工,在2024年1月10日至11日期间,明知上家资金来源系犯罪所得,仍按要求从青岛前往济南,提供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和手机用于收款、转账,并前往银行帮助取现,协助转移诈骗资金。刘X从中非法获利2432.8元。2024年5月8日,刘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并冻结其涉案银行账户,2024年8月26日,刘X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赔50000元。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刘X主动投案的记录、如实供述的笔录以及家属退赔的凭证,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够证明刘X在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证据。
陈健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通过调查刘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行为,收集其并非犯意发起者,也未实际占有赃款,仅按照上家指令提供账户和取现的证据,以此准确定性刘X的从犯地位。其次,整理刘X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无隐瞒或翻供的证据,全力争取自首认定。此外,积极推动家属在判决前向被害人退赔5万元,补充退赔证据,满足缓刑条件。最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协助刘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保公诉机关明确将“缓刑”作为附条件的量刑建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于从犯证据,控方可能会质疑刘X在犯罪中的作用并非次要,但陈健律师通过详细阐述刘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说明其仅提供了辅助性帮助,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刘X为从犯。对于自首证据,控方可能会对刘X供述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律师则以刘X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法院最终认定自首成立。对于退赔证据,控方可能认为退赔金额未覆盖全部损失,但律师强调刘X家属积极退赔的行为体现了悔罪态度,结合其他情节,满足了缓刑条件。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刘X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等情节,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将冻结账户内款项发还被害人。
陈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遵循三个优先核查方向:优先核查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确定是否构成从犯;优先核查当事人的投案和供述情况,争取自首认定;优先推动当事人退赔,满足从轻或缓刑条件。通过这些方法,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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