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商业活动日益频繁的背景下,民商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诉讼策略制定提出了更高要求。张腾林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民商诉讼领域崭露头角。
在发起人责任纠纷案中,王X出资22万元占新设公司10%股份,然而郭X、唐X设立公司时未将王X登记为股东,还擅自将公司承包给案外人。一审时,张腾林律师作为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法学研究生的专业背景,深知证据在诉讼中的关键作用。她精准梳理案件事实,围绕口头协议成立、出资义务履行、被告违约行为等核心点,提交投资款转账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早年间在法院的工作经历,让她熟悉庭审流程和证据规则,能够清晰论证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投资目的无法实现,为一审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奠定了坚实基础。
郭X、唐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提出“王X知晓收购细节、全程参与经营、默认股权代持”等理由。张腾林律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逐一专业抗辩。她在商业谈判和法律尽职调查方面的经验,使她能够敏锐地抓住案件的核心争议。她指出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王X知晓股权代持事宜,其擅自设立公司、承包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合作事务的重大变更,未征求王X同意,实质剥夺了王X的股东基本权利,严重违反口头协议约定,王X的投资目的已无法实现,协议应予解除,二上诉人应共同返还款项。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四原告认为王X生前向鹿X的银行转账系借款,要求鹿X偿还本金及利息。鹿X辩称款项是王X通过其向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投资款,且原告构成重复起诉。张腾林律师作为鹿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首先从程序上精准识别原告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提交辽宁省鞍山市某法院生效判决书,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定,从程序层面反驳原告诉请。她在处理大量民商案件中积累的经验,让她对诉讼程序要点有精准的把控能力。
同时,张腾林律师提交多组关键证据,包括生效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赠与协议》、公司相关文件、现场照片等,充分证明王X系案涉文化传媒公司隐名股东,鹿X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的转款系对公司的投资款。她在审查合同及法律文件方面的经验,使她能够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角度对原告提交的“用途说明”进行有力质证,指出该证据无被告签名,不能证明款项为借款。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腾林律师在处理民商纠纷案件时展现出的精准把握法律要件、善用证据链和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的能力,为同类实务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标尺。在复杂多变的民商诉讼环境中,她的专业能力能够帮助当事人准确应对各种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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