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是患者B的家属,被告是哈尔滨某医院。争议焦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计算方式,以及精神抚慰金是否按责任比例折减。
起初,患方掌握的证据有患者先后哈尔滨、北京四家医院就诊的病历、费用票据、诊断证明等,但缺乏完整的证据链来清晰证明院方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够直接表明院方延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及错过肝移植时机的有力材料,以及关于患者父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的详细证明。
姚凤东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全面梳理跨省就诊证据,将各阶段病历、费用票据、诊断证明等系统整理,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院方延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及错过肝移植时机。其次,及时申请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鉴定意见认定院方存多项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为索赔奠定了核心依据。另外,针对院方提出的“未做劳动能力鉴定”“有农田出租即有生活来源”等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抗辩,律师充分运用村委会、镇政府证明及病历材料,说服法院认定父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并正确计算生活费。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院方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不合理,精神抚慰金应按责任比例折减。姚律师依据完整的证据链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回应,指出鉴定意见是专业机构做出的,具有权威性;结合村委会、镇政府证明及病历材料,说明患者父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并援引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说明精神抚慰金不应按过错比例折减。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院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41919.5元,同时院方承担案件受理费14203元。院方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证据问题上,姚凤东律师的方法论为:优先全面梳理案件涉及的各类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及时启动司法鉴定,获取关键证据;针对对方的抗辩,运用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有力反驳;各个程序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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