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审理的一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黄健律师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被不起诉人施XX,是原宜春市某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黄健律师和周XX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参与了整个案件的辩护过程。
2023年7月起,陈某某、杨某某等8名职工入职X公司,施XX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签字支付工资。到了2023年XX月XX日,公司临时董事会决议签订劳动合同、从X月X日起补发工资,由股东方代垫费用,委任杨某某代行总经理职责。同年12月,公司落实决议,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113727.25元,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然而,2024年1月,职工举报及信x称公司拖欠712月工资425050.05元,当时公司账面还有余额420余万元。不过,在X月X日公司足额发放了全部拖欠工资。
黄健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余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施XX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XXXX年X月X日被江西省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X月X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XXXX年XX月XX日以施XX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面对这样的案件情况,黄健律师和周XX律师为施XX进行辩护,他们围绕案件主体、主观故意、行为与结果关联性等核心要点展开辩护,提交了相关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黄健律师将自己在法院的司法工作经验融入到此次辩护工作中,为案件的辩护增添了有力的支持。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综合判断施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终,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审查结果,决定对施XX不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欠薪主体为X公司,施XX是否构罪取决于公司是否涉嫌犯罪。从主观上,公司董事会已决议发放工资、明确资金渠道,无拒不支付的故意;从客观上,公司已通过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实施了支付行为。且工资发放并非必须经施XX签字,职工工资拖欠并非其行为导致,施XX的行为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黄健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辩护工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再次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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