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葛XX需对其主张的合伙亏损垫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014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的李光伟,凭借多年执业经验,紧紧抓住这一关键证据规则,为当事人制定了有力的抗辩策略。
李光伟律师接案后,迅速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他仔细查阅了所有相关卷宗,这一关键动作充分展现了他丰富的执业经验。自2014年执业至今,李光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尤其在合同类纠纷和公司类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查阅卷宗过程中,他发现案涉鉴定意见显示被申请人退出时合伙无亏损且有节余,这成为了案件的重要突破口。
20XX年X月X日,李光伟律师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针对葛XX的再审主张逐一进行抗辩。他指出,葛XX未经同意的投入亏损不应由周X某承担,因为周X某已实际退出经营,对后续合伙事务及支出不知情。同时,葛XX提交的鉴证材料不全、单方证据无法证实亏损情况,其诉请无事实依据。
法院初步审查后,于20XX年X月X日向李光伟律师反馈,认为葛XX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虽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但仍需进一步核实部分情况。李光伟律师当日即补充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伙合同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强调葛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他指出,租金属于合伙成本支出,不宜单列要求合伙人分担,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经过深入审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李光伟律师的意见。20XX年X月X日,法院裁定驳回葛XX的再审申请。李光伟律师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结合鉴定意见、合伙经营事实构建了严密的抗辩思路,充分论证了葛XX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及其未经同意投入、单方主张亏损的不合理性。他准确适用合伙合同及民事诉讼举证规则,逐一驳斥再审主张,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无依据的债务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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