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闻XX与被告向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武汉市XX区某养生保健馆,之后却因分红及垫付支出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周峰律师。周峰律师现执业于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500+,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在民商事争议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周峰律师接受被告向某委托后,迅速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深入分析双方合伙经营的实际状况。本案存在多个核心争议点,一是分红计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是原告是否应当承担经营亏损,三是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周峰律师在答辩中有着清晰的思路和明确的观点。他指出,双方签订的《分红协议》明确约定“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原告作为协议签约方,在享受分红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经营风险。而且店铺为预付费经营模式,账面收入中包含大量顾客预付款,尚未转化为实际收益,依法不应计入可分配利润。周峰律师为此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账目记录,显示截至2025年XX月XX日,店铺总收入976,615元,总支出617,844元,负债159,944元,账面仅剩12,964.8元,实际处于亏损状态。同时,周峰律师还指出原告7月起擅自离场,拒绝参与经营,已构成根本违约。
在庭审过程中,周峰律师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有力质证。对于被告提交的《合伙协议》中手写添加的“承担6成”“承担4成”内容,因无原告捺印确认,法院未予采信。周峰律师还就原告私自收取顾客费用的问题提交了微信转账凭证,但法院最终认定该款项已用于抵扣应发工资。关于2024年3月的支出争议,因账本由被告持有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不过,周峰律师重点强调的预付款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的法律观点,以及预留备用金维持经营的合同约定,为案件的走向起到了关键作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合伙关系,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期间的账面收入423,677元包含顾客预付款,尚未转化为实际收益,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根据合同约定,收入需扣除开支并预留备用金后方可按比例分红。被告主张预留备用金100,000元,与维持店铺正常经营所需资金规模相当,符合合同约定。因双方均未主张解除合伙合同,合伙财产亦未进行清算,原告主张分红款及垫付款依据不足。最终,周峰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成功让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闻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5元、保全费1,171元由原告负担。周峰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表现,充分体现了他在民商事争议领域的实务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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