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某出生于XX村X组,多年前为了上学将户口迁到了城镇,不过他一直都在组内生产生活,靠着承包的土地维持基本生活,也没有纳入城镇社保体系。Y某和Z某结婚后,在XX组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书面放弃了娘家村组成员资格。然而,当机场改扩建项目征收XX组土地时,组里却以二人户口不在、长期未居住为由,将他们排除在土地补偿款与青苗费的分配之外。这让Z某和Y某十分焦急,他们决定委托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双意律师为自己维权。
张双意律师2015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9年。她深耕刑事辩护和集体权益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是株洲本地刑事辩护实力派律师。在本案中,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成员资格认定、土地保障、权利义务关系、妇女权益保护构建完整证据链与辩护方案。
她首先固定核心事实,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耕地补贴、稻谷补贴、唯一住房证明、无城镇社保记录、修路公益出资、组内事务参与记录等,证实二人长期在组内生产生活,以土地为生存保障。同时,厘清资格认定规则,提出成员资格不能仅以户口判定,应以实际生产生活、土地保障、权利义务履行为实质要件,户口迁出不等于丧失成员权。在强化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张双意律师提交Y某放弃娘家成员资格的承诺函及村委会证明,杜绝“两头占”,依法保障婚嫁妇女平等权益,反对歧视性分配。并且,她驳斥程序违法,指出案涉分配方案签字人数未达法定比例,未经合法民主议定程序,属无效决议。
到了二审阶段,张双意律师精准抗辩,逐一驳斥上诉人提交的会议纪要与证人证言,对证据三性及证明力提出有力质证,稳固一审胜诉成果。最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张双意律师代理意见,终审判决驳回XX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确认Z某、Y某具有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分配权益,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XX组承担。
张双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水准与庭审驾驭能力。她精准把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打破“唯户口论”错误认知,确立以实际生产生活、土地保障、权利义务为核心的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她充分运用《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婚嫁妇女不“两头空”,实现公平分配,有力纠正村规民约中的歧视性做法。通过13组关键证据形成闭环,她成功否定违法分配方案,维护村民自治的合法边界。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保住了土地权益与征收补偿,更明确了户口迁出、婚嫁落户等复杂情形下的成员资格规则,具有典型示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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