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杨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件背景:被告人杨XX在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与其同乡杨XX驱车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将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涉诈资金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他又将XX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过账21900元,涉诈资金6000元。杨XX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此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争议焦点
焦点一:是否构成自首:辩护人认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但法院经审理查明,杨XX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的这一意见不予采纳。
焦点二:非法获利金额:公诉机关指控杨XX非法获利4000元。辩护人提出该指控证据不足,因为指控杨XX在广州市花都区提供银行卡供跑分团伙作案过程中获利2000元,仅依据其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每次金额500.5元),且与同案犯杨XX的供述相矛盾。法院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杨XX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但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判处杨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谭XX、卢XX涉嫌诈骗罪
案件背景:2023年8月25日,被告人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伙同卢XX等人按照上线指示,将微信资料更改,添加微信好友,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要求对方添加指定微信号。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均因警觉未转账。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谭XX、卢XX因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3年8月29日、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2024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焦点一:谭XX的责任认定:谭XX的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不能认定谭XX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焦点二:卢XX的量刑情节:卢XX的辩护人认为卢XX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且其犯罪主观心态不强,请求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定卢XX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卢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犯罪未遂,依法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谭XX、卢XX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最终判处谭XX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卢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谭XX违法所得620元,追缴卢XX违法所得220元。
法律建议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日常生活中,千万不要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支付工具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免卷入违法犯罪活动。如果接到公安机关的调查通知,一定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理。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如果存在自首、从犯、未遂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应积极向法院提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两起案件最终都有了明确的判决结果,杨XX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受到了相应的刑罚,谭XX和卢XX因诈骗罪虽数额特别巨大但因多种从轻情节获得了缓刑。在这两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高永帅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拥有法学学士的学历。他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这两起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格外从容。在杨XX案中,他准确抓住了非法获利证据不足这一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在谭XX、卢XX案中,他也充分为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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