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浙江甲X公司委托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为其代理诉讼。汪家道律师自2016年起正式执业,他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还具备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拥有四级律师职称和高级经济师职称,是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
案件中,原告浙江甲X公司与被告盐城XX公司于2021年X月X日签订了《盐城市XXXXX项目50-63楼、65-67楼、地库、配套楼及幼儿园桩基础工程合同》《盐城XXXXX三期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21年X月X日进场施工,然而施工过程中波折不断。至2021年X月X日,原告已完成三期一批次主楼位置桩基工程,却因被告工程前期手续问题被要求暂停施工。此后,江苏省发布《能耗双减控制方案》,导致水泥、钢筋等建材价格大幅上涨。汪家道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他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指导原告与被告就后续施工材料价格进行商洽,并于2021年XX月XX日达成《会议纪要》。
复工后施工至2021年XX月X日,原、被告就桩基工程款进行了结算,2022年X月XX日,支护及降水工程款也完成结算。但被告仅支付600万元工程进度款,2022年1月,被告因项目资金困难要求原告停工。2022年X月XX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催款函》,被告却未予回复。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还提出原告未提供足额发票等理由。汪家道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原告据理力争。他指出,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因被告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原告主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已施工的工程量,法院认定被告应对剩余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原告主张的材料调差款787853.47元及塔吊费用76533.26元,均有工程联系函予以确认,法院也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认为在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将可得利益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支持了原告962777元的可得利益损失主张。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相关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塔吊费用等款项,并承担相应利息,原告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汪家道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在二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成功办理相关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案件350余件,在建筑工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践经验积淀。此次案件的胜诉,再次体现了他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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